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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討論死刑莫動氣--邱伊翎 + ◎死刑的赦免問題--蘇友辰 table.MsoNormalTable {font-size:10.0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table.MsoNormalTable {font-size:10.0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討論死刑莫動氣--邱伊翎(台灣人權促進會文宣部主任)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 婚禮顧問0/new/feb/6/today-o7.htm 「死刑存廢」是一個很嚴肅的人權議題,並不是透過誰罵得比較大聲,或是「數人頭」的方式就可以解決。 我們支持廢除死刑的原因,並不在於追求世界潮流,或因為我們漠視被害者家屬權益 吳哥窟,我們一樣認為保護社會大眾安全、維護受害者權益很重要。我們一樣是社會大眾 的一份子,也有可能成為受害者或其家屬,但是我們並不認為透過把刀子交給國家來殺人,就可以維護這些權益,或伸張所謂的「正義」。 如果「以暴制暴」 新成屋就叫做「正義」,如果大家只要看媒體報導,不用看證據跟卷宗,就可以判斷誰是好人、誰是壞人,決定誰應該要被判死刑,那麼我們還要一整套的司法體系做什麼呢?如果我們沒有辦法讓犯錯的人知道自己犯錯,甚至改正,讓社會大眾知道他做的事情是錯的,而只是把?信用卡代償@個人殺掉,這樣叫做「正義」嗎?如果我們的法官錯判了一個人死刑,這也叫做「正義」嗎?而這樣的例子,不是沒有發生過。很多人會說那些會被當作「嫌疑犯」的,一定也不是什麼好人,但是因為「有嫌疑」就要付出一條生命,這樣也叫做「正義」嗎? 正因為生命的「不可復返」,我 辦公室出租們才需要以更審慎、理性的方式來討論死刑議題,而非訴諸民粹主義或情緒叫囂。而「民粹主義」也不見得就是真正站在「庶民」立場說話。 st1\00003a*{}table.MsoNormalTable {font-size:10.0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 ◎死刑的赦免問題 --蘇友辰(作者為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人權保護委員會主委 關鍵字廣告)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feb/5/today-o7.htm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總統批准兩項國際人權公約,相關人權保障的國際規範即成為國內法,並自 十二月十日 開始施行。依照法務部同年 十一月二十六日 最後定調的研議結論指出,國內法令與公約規定牴觸時,應優先適用公約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公民與政治權利 買屋國際公約第六條第四款規定:「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 據報載,截至目前為止,在法務部待決的死刑犯有四十四名之多,未來死刑犯如根據前開公約規定請求特赦、減刑,政府無法拒絕受理。此時應如何因應,在國內廢除死刑爭議塵埃落定之前,可能必須先行面對的嚴肅課題。 依我國憲法第四十條規定,總 租屋網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而依赦免法第六條規定,總統為行使上開權力,得命行政院轉令主管部進行研議。然則,待決 死刑犯依上開公約規定向總統提出請求,總統應如何受理及交議、其負責審議的作業單位或程序如何、准許與否有無一定的標準可循、是否應通知被害人家屬到場表 示意見作為考量的依據等等,因赦免法均付之闕如,實有待增修相關規定,俾作為將來踐行 賣屋之依據。 既然兩公約施行法第八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規定者,應於施行之日起兩年內完成法令之制定(訂)、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故為應付上開可預見紛至沓來的請求,在思考逐步廢除死刑之前,赦免法如何有效與妥適(依公約規定並非一經提出請求,都「應」特赦或減刑)的運作,主管部門允宜及早未雨綢繆,以免臨事倉促,引起社會更重大的?小額信貸岌部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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