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新聞 時間: 2013-11-12來源: 信息時報 作者: 魏徽徽 黃志光(資料圖片)
  □本版撰文 信息時報記者 魏徽徽 通訊員 鐘言
  作為廣東近年查辦的為數不多的地級市原“一把手”貪腐案,原汕頭市委書記(廳級)黃志光在調任深圳市政協副主席、黨組副書記不到一年就“落馬”,涉嫌受賄人民幣556萬、港幣2萬,非法持有7支槍,昨日上午在廣州市中院受審。庭審黃志光自曝有當公路局局長的“義父”,行賄人不僅送錢,送冬蟲夏草,還送錢捐助寺廟的讓黃志光在大佛底下刻上兒子大名。該案並未當庭宣判。
  黃志光其人
  工人出身 曾是汕頭“一把手”
  年近60歲的黃志光“落馬”前的最後一個官職是深圳市政協副主席、黨組副書記,2011年2月25日被紀委雙規,一年後的2012年6月29日被刑拘,7月12日宣佈逮捕。
  黃志光祖籍廣東海豐,1971年10月參加工作,在職研究生。工人出身的黃志光,在上世紀70年代初供職於寶安縣裝卸運輸公司、鹽田國防公路指揮部。從運輸公司副經理、總經理到進入深圳市運輸局,黃志光一步一步當上了運輸局副局長、寶安區委副書記、區長、區委書記。
  2003年5月,黃志光回了老家,官至汕頭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黨組書記。2010年5月輾轉回到深圳市,擔任政協副主席、黨組副書記。
  諷刺的是,黃志光之前曾多次在公開場合向下屬強調要嚴守黨紀、管好配偶和子女。2006年12月,黃志光當選為市委書記發表講話,就說要“清清白白做官,乾乾凈凈做事”。
  昨日庭上,黃志光一臉憔悴,頭髮花白稀疏,對於被指控受賄罪和非法持有槍支罪都認了,只是對受賄的具體金額有異議。最後陳述時,他說“自己工作了幾十年,留下不少疾病,希望法院酌情量刑”。據悉,黃志光在雙規時已退贓人民幣80萬元。
  所受指控
  受賄提拔兩局座下屬
  據指控,1999年至2001年間,黃志光在擔任深圳市寶安區委書記期間,利用負責全面工作職務便利,先後多次收受深圳市寶安區農業局局長、深圳市寶安區光明街道辦事處主任、黨委書記劉業華給予的現金人民幣35萬元,為其職務升遷提供幫助。
  2001年至2002年間,在任深圳市寶安區委書記期間,先後兩次收受深圳市寶安區教育局副局長鄭某某給予的現金人民幣40萬元、港幣2萬元,為其職務升遷提供幫助。
  對此,黃志光坦然認了,他說“利用節假日期間都是送的紅包現金,總共80萬,我記得收過,這個我承認。”
  收“義兄”120萬買別墅
  2002年至2003年間,黃志光任深圳市寶安區委書記,為“拜把兄弟”黃順豐及姚某某取得寶安區光明街道工程提供幫助。2005年至2006年間,任汕頭市長、市委書記期間,為黃順豐請托的曾某某、徐某某職務升遷提供幫助。
  2007年11月間,黃志光當上汕頭市委書記,收受黃順豐給予的人民幣120萬元用於購買羅湖區一套價值990多萬元的怡景花園別墅。2008年至2010年間,又為黃順豐持股的汕頭保稅區海偉酒類交易市場有限公司業務開展提供幫助。
  不過,對此黃志光堅稱只是借錢買房,當時自己在汕頭沒有回到深圳,迫於房價不斷上漲,時間緊迫,剛好缺120萬元,就由黃順豐墊付了。他說,“事後還了110萬元港幣,還有10萬元港幣沒有歸還。”但黃順豐則說“過了兩三天他(黃志光)就把錢歸還了,一共是130萬元港幣,還給了10萬元紅包,作為幫找房子協商房價的感謝。”
  至於自付的230萬元購房款從何而來,黃志光說其母親在世時留下的300萬,但無人證物證。“母親生前多次提到,50年代我父親因公逝世前救了一個家鄉人,叫叔公的,後來這個叔公從香港回來聯繫上我母親,多次資助過她。”但具體怎麼資助、共多少錢、資助到什麼時候,都說不清楚。
  黃志光聲稱的另外一個資金出處是其義父,說“我義父楊某是原深圳市交通局副局長,後來做公路局局長,因為他只有一個女兒,2006年逝世前給過我一筆錢,大概是110多萬元。”
  對此,公訴人反駁,黃順豐和黃志光都曾作出有罪供述,雙方確實沒有串供,因為兩人對還錢的時間是完全不一致的,而且歸還的數額也不一樣。
  公訴人認為,如果確實是借款,還款上兩人說法應該是一致的。之所以說法不一樣,是因為他們都“趨利避害”,只想到了這個說法,但是具體怎麼還,就講不出所以然來。
  收商人100萬
  捐寺廟刻名
  據指控,2008年9月間,黃志光在擔任汕頭市委書記期間,收受深圳市金光華實業集團公司董事長李亞鶴(另案處理)給予的現金人民幣100萬元,並以其兒子黃某的名義捐贈給廣東省海豐縣蓮花山雞鳴寺,為上述公司參加汕頭市東部城市經濟帶新津片區項目提供幫助。
  黃志光承認有這個事實,但稱當時兒子從英國讀書回國,與同學在深圳辦土特產代銷,他推薦兒子去找李亞鶴。事後兒子帶了一個紙皮箱回家,以為是土特產。後李亞鶴說捐款帶上紙箱,才意識到是100萬元,認為不屬於受賄。
  黃志光說,“2006年母親去世,我在海豐雞鳴寺做法事超度,認識了住持,得知在擴建寺廟,他請我引薦一些人捐款。”並稱,李亞鶴主動提出捐200萬,其中100萬以黃志光兒子黃某名義捐,最後在大佛底下刻了黃某的大名。
  律師則稱,“確實有些官員受賄後為了自求多福捐給寺廟,但黃志光實際是拉捐款,圖個虛名,就是在大佛的底下刻上捐款人的名字和捐了多少錢。”還稱,黃志光曾拒收李亞鶴賄賂。
  但公訴人認為,捐款並非沒有利益交換,虛名也是名利。公訴人說,“黃志光做法事,可能也是向佛之人,他求佛來保佑自己,是不是一種利益?對他信佛之人是不是一種功德?而且把大名刻在大佛下麵,對於後面的香客來講,這也是一種‘敬仰’,仰望你的名字。”
  公訴人還指出,兩人一個是地方主官,一個是商人,李亞鶴的房地產項目當時還是在黃志光的影響範圍之下。這時黃志光要求他捐款,李亞鶴提出要以黃志光的名義捐100萬元,黃志光接受時已形成了受賄的故意。而且,“土特產”這個說法,黃志光和所有證人之前從來沒有提到過。
  援藏幹部送
  17斤冬蟲草
  此外,2008年至2010年間,黃志光在任汕頭市委書記期間,先後兩次收受援藏幹部汕頭市委副秘書長吳某某給予的價值人民幣58.2萬元的冬蟲草17斤。
  黃志光承認確有此事,當時吳某某作為縣委領導到西藏掛職,回來時帶了一些蟲草回來。吳某某後來提職當了市委副秘書長,黃志光稱原本是要掛縣長的職務,但職位滿了,他請組織部長溝通後,安排同樣是副處級的市委副秘書長職位。同時,考慮到吳某某任職時間比較短,就和另外兩個副秘書長一起轉為正處級,他認為並不違反相關規定。
  律師則提出,吳某某的證詞有變化,曾說送的冬蟲草“短斤缺兩”,有的是八兩說一斤;且質量也不齊,並非都是最好的西藏蟲草。
  公訴人反駁道,吳某某的表弟證實這些蟲草均來自西藏,因從廠家拿貨才沒有出貨單。“這個吳某某送禮還是很明確的,他已經明確提到這次送的蟲草包括等級和數量。”公訴人指出,吳某某當時說:“黃書記您好,這次送您的蟲草2斤是特級,4斤是大的,6斤是中等的,請查收。”
  吳某某在僅有一年的履職經歷提升處級,黃志光還跟他說過“在汕頭當個副處不容易,正處更不容易。”公訴人指出,“在這個事情上,吳某某應該是感激黃志光的,然後向他送禮感謝,他敢短斤缺兩嗎?”
  非法持有7支槍
  1985年至1990年間,黃志光分別購買了制式獵槍及制式氣槍各一支,併在深圳市公安局辦理了上述兩支槍的槍證,槍證有效期限至1998年12月31日。兩支槍的持證到期後,一直非法持有上述兩支槍支,並存放在住處。
  1995年至2002年間,黃志光非法取得制式獵槍5支,沒有辦理槍證及持槍證,一直非法持有上述5支制式獵槍,並將槍支存放在其深圳市的住處。
  黃志光不予否認,他說後5支是在任職區委書記期間,時任公安局局長戴某某和裝備科科長段某某拿給他試用的,後來工作變動調到汕頭,當市長時工作忙來不及交回,後來就忘了。
  
  (原標題:私藏7支槍 為佛下留名貪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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